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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評析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有醫事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評析委員遴選、培訓及人才庫設置制度。
(三)評析實施方法及步驟。
(四)人力配置及分工。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