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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之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為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公共衛生師。
二、設立處所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法規規定。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