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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生產事故事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剖腹產手術後,在產婦體內遺留異物。
二、以不相容之血型輸血。
三、錯誤藥物處方致產婦永久喪失肢體重要機能或死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