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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語言治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