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0: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檢驗生證書者,得充醫事檢驗生。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