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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解剖屍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