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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