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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者,應為公司組織或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並與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簽訂契約之公民營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