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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入出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本港區)之人員及車輛應憑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核發之入出許可證,或相關許可放行文
件,並接受門哨檢查後,始得入出本港區或本港區之指定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