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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機場:係指臺中清泉崗、嘉義、臺南、花蓮、馬公等五所軍民合用機場。
二、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係指航空器於同一國內機場之一起一降之額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