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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所屬徵收場站降落費之國營航空站 (以下簡稱航空站),應每年提撥其場站降落費之百分之八作為航空站回 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 停徵場站降落費之航空站,民航局應每年編列與前項相同計算方式之回饋 金預算,辦理回饋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