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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超輕型載具為可載人、具動力、飛行於大氣中供休閑、娛樂、運動之航空
器,並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淨重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公斤。
二、燃油載重不得超過十九公斤。
三、平飛最大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八公里。
四、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三十八公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