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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