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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