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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入出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 (以下簡稱自由港區) 之人員、車輛及物品應憑
相關證明文件並接受門哨港警查驗後始得入出自由港區。
前項人員、車輛應憑入出許可證入出自由港區,入出許可證由交通部基隆
港務局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核發及管理。原領臺北港區通行證在有效期
間內,得憑以入出自由港區。
第一項物品應憑相關許可放行文件入出自由港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