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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自由港區事業或以外事業,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訂定合
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或其他約定者,依契約約定計收管理費,不另計收
管理費。
自由港區事業或以外事業,利用區內既有航商或業者承租區營業者,依本
局與該航商或業者訂定之契約,向原承租人計收管理費,不另向該自由港
區事業或以外事業計收管理費。
管理費計收型態,依契約約定可分:
一、按貨物噸量計收。
二、按營業收入%計收。
三、按年租金%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