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1: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
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