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船員應依本辦法在上船服務前接受體格檢查,在上船服務後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雇用人不得僱用未檢具依本辦法所定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如附表)證明其體格適於船上工作之船員。
船員體格檢查發現其體格不適於從事船上工作時,不得僱用。
船員經健康檢查發現其健康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用人得予資遣。
圖表附件:
附表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