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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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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艇駕駛執照:指駕駛遊艇之許可憑證。
二、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四、一等遊艇駕駛:指持有一等遊艇駕駛執照,駕駛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之人員。
五、二等遊艇駕駛:指持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駕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遊艇之人員。
六、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指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動力小船駕駛。
七、二等遊艇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學習證:指遊艇與動力小船學習駕駛之許可憑證。
八、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