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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