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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服務: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電信服務。
二、用戶: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用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