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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
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
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共同設立並處理電信消費爭議之機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