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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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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