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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一、指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者。
二、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者。
三、其所經營業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各項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認不符前項所定要件時,得提供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解除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