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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