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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 (以下簡稱接收器材) 係指自空間直接
接收衛星所發射頻率為三.七至四、二秭赫 (C頻段) 電視信號之各種接
收器材 (俗稱大、中耳朵)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