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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代辦處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在其轄區內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電信代辦處 (以下簡稱代
辦處)
已設電信局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如有增設代辦處之需要時,應由當地
電信局申述理由,報請主管電信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核辦。未設電
信機構之區域,得由當地鄉鎮公所向主管管理局申請設置電信代辦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