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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如下:
一、國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二、省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但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三、市道、縣道: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委託管理之市道、縣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四、區道、鄉道:直轄市、縣政府或其委託之區、鄉(鎮、市)公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