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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安全帽,其規格及配戴方式如下: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
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應依正確方式配戴、扣帶應繫緊,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
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