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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路線,包括正線及側線之軌道、路基、橋梁、涵洞、隧道、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運轉保安設備及其附屬建造物。
正線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使用之路線或其他列車運轉經常使用之路線。
側線指正線以外之路線。本規則側線部分未規定者,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