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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各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產品或服務廣告刊登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