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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分七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並冠以管轄區域名稱,掌理下列事項
: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