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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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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臺北、高雄、花蓮機廠,各設技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類工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