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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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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之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繼續任用人員於本院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之職務等級相當。
為應業務需要,本院主管、副主管職務得由具相當等級之繼續任用人員兼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