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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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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致力原子能工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子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有特殊功績者。
二、參與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廢料處理及環境偵測等有關之設計、施工、運轉、維護及管理,表現優異者。
三、及時發現原子能設施缺失或異常事件,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防護得宜者。
四、處理核能重大事故,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殊貢獻者。
五、從事有關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本會審查認定,對原子能學術或實務有重大價值者。
六、協助或配合發展原子能事業或推動原子能科技,有卓越成效者。
七、促進國際核能合作者。
八、其他重要事蹟足資表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