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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
二、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三、活度濃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四、活度濃度指數:指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以下簡稱衍生廢棄物)所含各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與其活度濃度基準值比值之和,其計算公式如附表。
五、清理:指衍生廢棄物之清除、掩埋及外釋。
六、場所:指處理、貯存、清理衍生廢棄物之建築物或土地。
圖表附件:
附表衍生廢棄物活度濃度指數.PDF
附表衍生廢棄物活度濃度指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