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0: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
一、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
二、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三個月前,提送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報告。
三、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二個月前,提送運轉程序書清單、裝填計畫及起動測試計畫。
四、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提送系統功能試驗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