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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