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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下:
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運轉員操作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指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
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應由運轉人員操作;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應於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