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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向主管機關提報,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劑量評估報告。
二、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具體範圍,並繪製一千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地形圖四份。
三、禁制區內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
四、禁制區內之安全管制方案。
五、低密度人口半徑一又三分之一倍距離內之戶籍、聚集尖峰、日間及夜間等人口分布調查評估報告。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與最接近之二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距離調查報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