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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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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核發、換發下列設施之建造執照或運轉執照,每件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
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申請下列審查、參加測驗或核發、換發證照時,各項費用每人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審查費。
二、參加主管機關辦理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測驗之審查費及測驗費。
三、核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證照費。
四、換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審查費及證照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