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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 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