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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申請許可、登記備查或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證照、證書或執照,應繳納證照費、審查費或檢查費。
前項證照係指認可證及許可證;證書係指認可證書及安全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