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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係指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前項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置業務主管及輻射防護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