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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兼具有其他危險性之放射性物質,除應遵守本規則外,並應遵守其他有關危險物運送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