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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事業。但不包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一定數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前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每二年檢討調整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