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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直接供電予用戶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取得發電業執照。
二、已取得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
三、與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併案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