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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
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遭受損害。
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
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事故,致影響供氣。
四、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