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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應以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提撥專戶保管,以備輸氣管線汰換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