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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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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